(四)规范交易监管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挂牌公告期间同时接受竞买申请并可竞价。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土地交易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的;参与土地交易预申请活动时,违反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等行为的,土地交易经办机构可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其公众信息网建立土地竞买诚信平台,对竞买人拒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拒不按期接收土地、尚欠土地价款、未按期开工、竣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并进行网上公示,并将纳入不诚信档案。
三、规范二级市场土地出让
(一)规范土地出让审批。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用途、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变更,并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在未按程序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征收土地出让金前,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调整、变更等按以下原则征收土地出让金:
1.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含改变用途转为出让)。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原有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视为零。因历史形成而无法确定划拨方式的土地,可直接按拟出让时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40%征收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
2.已办理出让的土地用途变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增加容积率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调整后容积率—原容积率)×土地面积。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供后监管
(一)规范土地供后监管。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及县区政府要共同建立供后监管机制,规范土地供后监管。土地依法出让后,具体承担征地(征收)的区(县)政府必须确保土地按期交付;土地交付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红线、出让红线,会同相关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放线、签字确认;具体承担征地(征收)的区(县)政府必须确保土地使用权人按期进场施工。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期接收土地,负责防护、管理、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提醒、催缴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要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出让土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清土地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予以监管、查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工而闲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理;对擅自改变经营业态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规划、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二)规范项目产权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并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行为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应由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购房户个人承担维修基金、税收、交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费等的,只能由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购房户分别自行缴纳,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由规划、住建、税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并进行网上曝光;购房户个人自愿缴付给开发企业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