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城市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市化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共同推动新型城市化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完善城市化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职责清晰,密切配合,强化工作的组织性和协调性。开展城市化的专题专业培训,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现代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人才队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的能力。鼓励各地区支持有利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推进试点建设
继续深化宁波市、嘉兴市、台州市、义乌市、德清县、龙港镇等六个国家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以及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明确各地试点任务,重点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多元化可持续投融资机制改革、产城融合及园区转型、“多规合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探索新的发展模式、积累实践经验。加快推进相关改革举措率先落地,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开展省级试点,结合小城市培育、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等试点工程,打造若干新型城市和小城镇。结合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推进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三)优化工作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的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城市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继续完善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基于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考核导向,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健全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和考核办法。明确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严格实行规划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四)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健全相关地方性财税、科技、人才、用地、投融资、环境保护、人口集聚、社会保障、行政区划调整等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各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形成相互衔接、务实管用的新型城市化政策体系。注重分类指导、差别化推进,对特殊地区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各区域城市化均衡特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