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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凰县农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8月22日 09:03 来源: 凤凰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组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日以上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现场勘查。各乡镇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站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

(五)发证。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凭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申报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申请人身份证;

(三)规划审查意见;

(四)宅基地宗地图;

(五)公示照片。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办证工作中不再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审批结果及管理数据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居委会、社区)两级宅基地监察网络,落实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备案管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宅基地的审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村民违法用地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乡镇、村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农民建房空间规划,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委托乡镇进行规划审查。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农村宅基地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行为的查处。

(六)林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审批办理,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

(七)经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宅基地村民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实,并及时根椐村民建房占用承包地情况核减土地承包面积,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户籍分户、迁移户的前置审查,严防为骗取农村宅基地批准而进行的非正常户籍迁移。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进行张榜公布,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及时调解宅基地争议和纠纷,做好本村宅基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宅基地审批及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纳入对村委会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落实严厉的奖惩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经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二)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其它应当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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