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苍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已经正式启动,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福州市仓山区征收办近日发布了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
仓房征[2016]12号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
仓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因仓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和(榕(仓)土征告(2014)12号)《征收土地公告》,将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实施,办公地址: 仓山区六一南路176号弄1号,联系电话:83576155。
附:仓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仓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仓山村旧村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人民政府也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榕(仓)土征告[2014]12号),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且户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36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的确权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3、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