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
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886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营业性用房
沿六一南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29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公园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52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工业仓储类用房
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7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办公类非住宅用房
私房办公类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886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杂物间
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886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6、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以上不含层次差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八、签约期限
本项目分如下两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1、宣传动员期: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29日。
2、正式签约期: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28日。
九、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886元/㎡、沿六一南路营业性用房3297元/㎡、沿公园路营业性用房185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 886元/㎡、办公类非住宅886元/㎡。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住宅1773元/㎡、沿六一南路营业性用房3297元/㎡、沿公园路营业性用房185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 1329元/㎡、办公类非住宅1773元/㎡。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