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推进山西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省农业发展及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化同步”推进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和安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依托我省粮食、畜牧、果业、杂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八大农业特色产业,加快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带动全省农业农村转型升级、农民增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
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通过创新发展、示范带动,到2020年,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特色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种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一)与新型城镇化联动,推进产城融合。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引导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群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同步发展,将培育农产品加工等特色小城镇、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列入城镇化建设内容,有序调整农村农业产业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产业融合对人口和城镇建设的带动作用,在全省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小城镇和县域经济,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内部融合。
积极推进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奠定基础。稳定小麦面积,调减籽粒玉米面积,发展青贮玉米,增加杂粮、道地中药材、露地特色蔬菜面积;大力发展草牧业,重点发展燕麦草、苜蓿等多种饲草作物;扩大粮改饲试点,力争将朔州市所辖县全部纳入国家试点县支持范围;实施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在全省养殖重点县推进种养结合一体化,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在全省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发展的农业内部融合型示范点。(省农业厅牵头)
(三)加快农产品加工转化,推进产业链延伸融合。
支持农业向后延伸和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形成上下游紧密协作的产业链。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或者减免。鼓励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交流合作,搭建农产品加工业科企对接平台,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附加值。(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
(四)鼓励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
依据区域特色,引导合作社成员开展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动区域特色经济林产业集群向龙头企业集聚。在全省林业资源独特的地区组织申报“地理标志林产品”,鼓励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拳头产品,培育地方品牌,发展“林字号”精深加工企业。鼓励退耕还林地区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省直林区与企业联合开发,充分挖掘可开发的野生、半野生动植物资源,形成具有生态品质的森林食品产业。加大对涉林企业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的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建立林业贷款、林权抵押和林业担保风险补助金制度,拓宽林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省林业厅牵头)
(五)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商贸带动融合。
推进农村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一批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畅通我省夏秋蔬菜“北菜南运”跨区域渠道,大力推进大宗鲜活农产品产销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30个优势产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水果、蔬菜、杂粮等农业主产区,培育建设一批产地田头市场,加快产地加工配送、包装仓储、预冷保鲜、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区域农产品集散中心。健全农产品产销衔接体系,推广农超、农企、农社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开设农产品直销车,发展直供直销,带动产地农产品发展和品牌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供销社配合)
(六)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功能拓展融合。
鼓励各地充分挖掘农业和本地文化、旅游等资源的功能互补,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乡村手工艺等产业深度融合,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在全省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积极创建全省乡村旅游模范景区,扶持一批生态环境优、发展势头好、带动示范能力强的乡村旅游景区。建设乡村旅游网、公共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商务系统,推进智慧乡村旅游。引导社会资金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特色旅游村的村组干部培训工作。在具有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开展景村共建发展模式,推动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省旅游局牵头)
——提高农业领域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水平,在传统农业中引入创意种植、科普教育、情景体验、家庭农艺等文化消费项目;大力实施“一地一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深入开展“乡村文化记忆工程”,在全省评选认定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县(市、区)、乡(镇)、村,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文化品牌,以文化消费助推农业发展。(省文化厅牵头)
——鼓励各地建设城郊森林步道、森林氧吧等示范基地,打造集森林康养、森林景观、森林科普为一体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康养基地;发展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庄园为中心的生态旅游景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生态和休闲为一体的旅游产业。(省林业厅牵头)
——各地要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纳入“十三五”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一批休闲旅游业合作社。着力改善休闲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服务体系,重点打造“互联网+休闲农业”模式,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推介活动。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带动我省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七)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推进新技术渗透融合。
——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业”。“十三五”期间,在运城、太原、晋中、长治等地,选择种植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奶牛存栏头数达到2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建设一批物联网示范基地,促进全省农业生产过程的精准智能管理。大力推动高科技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各市、各部门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农村电商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力争2年内实现全省县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全覆盖,主要行政村电商服务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逐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覆盖面广、服务功能全面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鼓励青年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电商创业。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力争到2017年,全省200个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实现网上销售;发展1000个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营销手段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全省拥有“三品一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全覆盖。(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
三、培养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一)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出台我省扶持建设家庭农(牧)场的意见,鼓励家庭农(牧)场开展农产品直销。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推出一批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省农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供销社配合)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