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壮大一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其延伸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在全省范围高起点、高标准布局建设一批种、养、加以及市场物流相配套的全产业链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扩大农产品营销网络;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垦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养殖示范场建设,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举办龙头企业家高端培训,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三)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优势。
围绕我省“一县一业、一村一品”总体发展布局,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方式,与农民共同组建土地流转、农机、消费、公共服务、资金互助等服务型合作社,补齐我省合作社短板。启动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加快供销社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依托山西供销“农芯乐”电商平台,积极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启动实施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性服务及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养老幼教、老人日间照料生活性综合服务,提升供销社综合服务水平。(省供销社牵头)
(四)支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鼓励行业协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接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将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行业管理、制订行业标准、收集行业信息、协调行业价格、举办各类培训、对外交流、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加强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鼓励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农业产业技术联盟,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鼓励联盟成员共同研发、共享技术成果,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业厅牵头)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配合)
四、建立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一)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扶持和规范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市场信息、产品营销、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牵头)
(二)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扫尾完善。在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开展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
(三)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制定和推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和合同帮农机制,实行合同可追溯管理。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率防控交易风险,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建立健全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牵头)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一)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充分、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增加农业信贷投入。支持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县域网点布局,加快农村地区“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依法合规在试点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设立省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涉农企业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商务厅、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
(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鼓励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拓农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因地制宜推进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推进农户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各涉农金融单位配合)
(三)强化土地支撑。
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设区市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完善土地确权、交易、评估以及信贷风险补偿等配套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组建山西农业职业教育集团,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和“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十三五”期间,全省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继续组织实施好“山西省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鼓励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允许和鼓励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农村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加大农业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农业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制约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实施《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保到2020年全省高标准农田达到1900万亩。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饮水安全、水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产业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运行能力。积极推动民生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工程运行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技术等方面对民生水利产业的扶持力度,列专项资金扶持“四荒”治理开发户;对于国家和省水土保持重点项目中的水保林、经济林栽植,规模较小的淤滩地整治等项目,可以直补到户,优先由承包户进行治理“四荒”地。(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
(六)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吕梁山核桃、红枣、苹果、梨等优质干鲜果为主的百万亩经济林提质增效工程、太行山道地中药材和杂粮产业,北部贫困地区草牧业和优质杂粮产业,支持贫困县以片区开发和企业产业扶贫为载体,综合推进基地建设、加工转化和市场销售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环节。鼓励支持省属企业、省内外知名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协作配套、产业转移,将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开展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把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纳入产业融合发展链条,为其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及服务。建立金融扶贫精准服务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农业种养业保险项目,对贫困户保证保险费予以补助。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具备条件的扶贫资金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明确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一)开展试点示范。
按要求积极申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坚持以特色产业规模经营为切入点,以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区建设为支撑,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在全省择优创建20个各具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引领示范带动我省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牵头)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扩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在现有白酒等11种农产品生产已纳入范围的基础上,将棉花初加工、棉纺织业、谷物磨制、生物发电、农产品批发零售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银税合作,实现纳税信用与银行授信衔接,解决农村企业无抵押融资难的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四)落实地方责任。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分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创新和完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条件,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项目集聚。(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