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消防总队制定的《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
省民宗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消防总队
为妥善解决全省各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宗教活动场所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总结相关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宗教事务条例》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精神,加强对宗教建筑的依法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属地办理。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释疑。
(三)主动申报。需补办权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登记。
(四)稳慎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和消防安全关,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
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相关材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土地确权登记证书。
2.关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申请人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先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