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1)申请人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2)如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申请人取得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后,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综合检查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申请办证的场所进行综合检查,并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4.关于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以上材料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后,从其新规定。
2010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
1.1998年9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使用且未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不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由申请人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或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评估意见书。
2.1998年9月1日之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手续。
(四)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1.宗教活动场所权证申办主体为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1)宗教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权证相关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凭印有“浙江省统一配发的本场所二维码”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办理权证相关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是供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等情况以及相关申办材料,对权证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消防等方面处置,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优惠处理。
3.相关机构在确定和变更宗教活动场所权属时,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在答复前应征求该宗教县级以上爱国宗教团体的意见。
4.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是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等要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努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单独开辟宗教活动场所办证窗口或绿色通道,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完善办证流程,加强工作指导。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要结合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推动宗教有关信息数据化管理,督促相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及时把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