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的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大型灌区和有条件的中型灌区、国家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等重点地区要加快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筑牢水价改革基础
(三)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配套。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用水效率低、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完成12个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基本完成30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量细化计量单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力争计量到户。
(四)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要抓紧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
(五)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六)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以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七)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完善计量设施建设、明晰初始水权、实施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滇池、洱海等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市属和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成本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同时,各地、有关部门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等进一步细化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九)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