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对用水主体实施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十一)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二)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地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优化结构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抓紧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要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州、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十五)精心组织实施。2016年,各州、市至少要有1个县级行政区域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全面推开。各州、市要尽快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州、市、县、区要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
(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