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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农民创业三年行动方案

2016年08月11日 15:56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民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1.降低农民创业准入门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升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鼓励农民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农民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农民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农民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农民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省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厅、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负责)

2.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人社厅等负责)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民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各项农业补贴政策要重点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农民创办的企业、农民合作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同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加大农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将农民创业所需融资贷款纳入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业信贷资金担保范畴,每年支持农民创业贷款担保额度2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按照规定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最高100万元的规模给予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农民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农民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省财政厅、农委、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人社厅、扶贫办、工商局等负责)

4.强化农民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强化对农民创业的金融支持。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早中期农民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在农民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农民创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农民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农民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农民创办的企业、农民合作社,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农委、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等负责)

5.完善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农民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改、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农民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农民创业园用电用水标准,吸引更多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农民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企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服务。(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人社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推进农民创业平台建设。

1.推进农民创业园建设。各地要根据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创业园,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需要,对农民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农民创业园等农村创业基地。将农民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创业。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创业园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依法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农民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到2018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农民创业园。(省发改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科技厅、工信委、农委、水利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负责)

2.搭建农民创业示范(见习)基地。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条件,选择一批知名农业企业、合作社、小康村、农产品加工和物流园区等作为基地,为农民创业提供必要的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能力。到2018年,全省评定1000个农民创业示范(见习)基地。(省农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委等负责)

3.加强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支持通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基地,电子商务快件分拨中心,鼓励邮政企业开放乡镇网点资源,依托现有村邮站、邮政“三农”服务站打造上接县、中通乡(镇)、下联村的县、乡、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完善快递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快递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依托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试点”等平台支持农民发展电子商务。鼓励龙头企业、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商、平台电商、信息服务商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为农民创业创新开辟新途径。(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教育厅、扶贫办、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等负责)

(三)建立农民创业培训体系。紧密结合农民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编制和实施农民创业专项培训计划,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我省适合开展农民培训的农业大中专院校,组织50家至70家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将其认定为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力争每年培训我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人才不少于1万人。组织开展农民创业导师评选活动,从有经验和行业创业成功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创业带头人和科研院校专家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农民创业提供全方位咨询指导服务。组织编写适合我省农民创业的教材读本。(省农委、财政厅等负责)

(四)培育农民创业典型群体。研究探索农民创业模式。立足农村实际,总结创业实践,研究资金链引导创业链、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发展模式,推广一批农民创业模式和成熟经验。树立一批农民创业典型。以开展创业农民宣传推介活动为载体,将一批有思想、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敢闯敢干、敢为人先、勤于耕耘的农民创业典型选拔出来,总结推广好典型、好机制、好创意,引导广大农民在创业中学习借鉴。研究建立农民创业考核体系,在全省范围内评出10个农民创业示范县(市、区),评出“十佳农民创业领军人物”和“百名农民创业之星”,并给予表彰奖励。(省农委、人社厅、财政厅等负责)

(五)构建农民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1.完善农民创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农民创业服务专项活动。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农民创业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子女就学等工作。探索完善农民创业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其支持农民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服务衔接机制。(省发改委、人社厅、工信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农委、财政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等负责)

2.改善农民创业市场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信贷融资等配套服务,并帮助其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农民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省农委、人社厅、财政厅、商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3.引导农民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农民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农民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深化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创业提供科技服务。(省科技厅、农委、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委等负责)

四、实施步骤

农民创业行动方案从2016年8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6年8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深入营造农民创业政策环境,努力搭建农民创业平台,大力培养农民创业带头人和辅导师,培育树立和总结推广农民创业模式,广泛宣传农民创业的相关政策和农民创业典型。全省树立农民创业典型1000个、建立农民创业示范(现代农业创业培训实习)基地300个、培训创业型农民1万人,农民创业人数达到80万人。

第二阶段(2017年1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农民创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创设新政策,进一步优化农民创业政策环境。全面推进农民创业园区建设,引导农民集群创业、集聚发展。全面推进农民创业项目库建设,拓宽农民创业门路。总结推广一批农民创业创新好机制、好创意,好典型,引导广大农民在创业中学习借鉴。全年新增农民创业典型3000个、新建农民创业示范(现代农业创业培训实习)基地300个、创建农民创业园区100个、培训创业型农民1万人,农民创业人数达到90万人。

第三阶段(2018年1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平台建设、指导服务、创业培训、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措施,形成一批农民创业支持政策、搭建一批创业平台、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树立一批创业典型、构建一套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农民创业加快发展新格局。全年新增农民创业典型6000个、新建农民创业示范(现代农业创业培训实习)基地400个、创建10个农民创业示范县、培训创业型农民1万人,农民创业人数达到100万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扶持农民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创业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和完善农民创业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主动研究扶持农民创业发展相关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合力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创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扶持农民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承担农民创业工作相关机构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民创业工作顺畅推进。

(二)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农民创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农民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指导服务、典型树立、农民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加强督查指导,健全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研究建立全省农民创业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农民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对农民创业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发布,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深入发掘农民创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创业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激发农民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内在潜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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