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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办法》

2016年08月11日 15:09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日前,江西省林业厅发布了《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办法》,指出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评选制度,对评选为“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的将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奖补资金。全文内容如下。

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意见》(赣府厅发〔2012〕36号)和《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十条措施》(赣府厅发〔2016〕8号)精神,着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森林公园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旅游等主体功能作用,打造一批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示范品牌,示范带动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强化示范样板作用,推进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林产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林业产业增效以及林区职工和群众增收。

第三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产品,积极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江西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的评选、公布、表彰等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

第六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对象为全省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或省林业厅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报创建单位应向当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辖设区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设区市林业局审查通过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推荐申请报告。省直管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八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评选制度。设区市林业局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于每年9月集中向省林业厅提交推荐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独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设置了岗位和专门人员管理(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的视为等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运营。

(二)风景资源保护良好。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保持稳定并开展了森林资源培育和质量提升工作;古树名木进行了挂牌建档等规范管理;近3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盗伐滥伐林木、盗猎滥捕野生动物案件,以及违法违规开矿、挖沙、取土和征占用林地案件。

(三)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经批复或备案,同时依据总体规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等建设。出入口建有明显的森林公园建筑标志;园内设立了导游牌、警示标识;修建了车行道、步行道、公共厕所、停车场、管理站、休憩亭廊和垃圾箱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通公园主要干道具备县乡级公路标准;开展了标界立桩工作。

(四)旅游开发成效明显。开发了观光、休闲度假、科普教育、文化体验、康体养生、户外运动等森林旅游项目2类以上;年游客量在10万人次或年旅游综合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举办了旅游节庆或主题活动并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游客严重投诉事件;开展了“森林人家”“森林庄园”或A级景区等森林旅游品牌创建工作。

(五)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发展成效显著。积极开展了森林体验基地和森林养生基地建设,制定了基地建设方案并明确了建设区域、建设项目、建设期限、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被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确定为全国或全省森林体验基地、森林养生基地建设试点单位的可以优先列入示范创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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