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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办法

2016年08月11日 15:09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六)森林旅游助推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带动所在地及周边的乡、村联动发展;当地群众直接参与森林旅游服务就业率高,就业增收明显。

(七)当地政府重视。出台了支持发展森林旅游的相关政策文件。将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建设发展纳入县发展规划,并预算建设经费的可以优先纳入示范创建范围。

第十条 满足第九条规定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依据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县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县林业局书面意见、创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三)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告;

(五)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森林公园相关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图片和影像等相关资料;

(七)县人民政府等有关支持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建设发展的文件;

(八)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主要是以打造示范品牌为目标,今后3年需推进的项目建设);

(九)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评分自评情况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范围,设区市林业局不予推荐:

(一)未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

(二)未设立森林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综合自评分不满80分的。

第十二条 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组织、申报,受理和市级审查。认真按照《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评分表》的内容和标准,客观、公正做好市级自评工作。向省林业厅提交的推荐申请报告应当附有加盖公章的“自查评分表”。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收到设区市林业局和省直管县的申请报告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材料补全补正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对备选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内容详见附件),必要时将进行实地勘察。考评组完成评比后,向省林业厅提报评比成果和拟推荐名单。

第四章 评选与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审查和评分结果,省林业厅对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将择优确定一批予以公布,并通过省林业厅网站对拟定的“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投诉问题的,将开展问题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对正式评选为“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园,利用省级财政森林质量提升专项中的森林城市创建项目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奖补50万元,省级森林公园奖补30万元。

第五章 复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应当发挥示范品牌作用,切实按照提报的《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推进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

第二十条 对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将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林业局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复核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存在突出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基本丧失示范推广价值的,将取消其“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称号。

第二十二条 复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内容,复核建设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

(二)检查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效期届满后的修编情况;

(三)森林公园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称号。

(一)创建后续工作消极怠慢,近年未开展建管工作,且拒不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正常管理,已不具有示范性和先进特征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三)发生重大资源破坏事故,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严重下降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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