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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2016年08月10日 14:41来源:邵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细则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社区、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收房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安置先行是指在房屋征收前,必须完成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确定和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安置房屋建设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第六条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书(或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拆迁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当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手续期限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公安部门因本条第三款情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单位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批准的时间、范围、用途和面积;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安置房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地点及户型;

(五)安置房购买的价格;

(六)安置房或安置地交付时间;

(七)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期限。

(八)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条被征收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房屋结构等级由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

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告知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被征收拆迁人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级;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安置房屋基本情况和结果;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收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当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被征收拆迁人不能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单位可以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被征收拆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该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

被征收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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