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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全文)二

2016年08月09日 12:00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一)住房建设。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住房建设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为节约人工成本,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以搬得出为目标,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具体控制标准: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城镇购房安置的,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住房设计要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坚决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搞形象工程,杜绝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各地结合区域特色、人文风情和气候条件,引导搬迁群众科学合理建房,按照布局合理、经济实用、安全美观、便于实施的要求,新建(购)安置住房1463万平方米。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置区规模、经济条件、地形等因素,统一规划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新建、改扩建安置区道路8120公里,铺设饮水管网9550公里,架设农电线路6820公里,其他附属设施52万平方米。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安置区周边同步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新建、改扩建安置区学校及幼儿园36万平方米,卫生院所9.9万平方米,其他村级服务设施42.5万平方米。

(四)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加强水利配套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实施迁出区基本农田改造。开展旧宅基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安置区生态环境治理,与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改造耕地40万亩,新增及改善灌溉面积34.78万亩,宅基地复垦18.6万亩,完成迁出区生态恢复36.3万亩,确保迁出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林草植被覆盖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置区生态宜居,环境优美。

(五)产业发展。在土地条件较好、光热资源充足、群众发展意愿强、技术服务相对完善的安置区大力发展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农业;在条件成熟、群众有养殖传统的安置区发展养殖业;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大力发展经济作物、经济林果、中药材等。

五、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

(一)资金需求测算。根据相关建设标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静态总投资为3967亿元,资金需求测算如下:

1.住房建设资金。新建(购)安置住房1463万平方米,估算投资237.8亿元。其中:农村新建安置住房1183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按1300元计算,估算投资153.8亿元;城镇购房280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按3000元计算,估算投资84亿元。

2.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估算投资76.46亿元。其中:新建、改建道路平均按每公里50万元计算,估算投资40.6亿元;铺设饮水管网平均按每公里10万元计算,估算投资9.55亿元;架设农电线路平均按每公里10万元计算,估算投资6.82亿元;变压器平均按每台5万元计算,估算投资0.87亿元;户表工程按每户500元计算,估算投资0.71亿元;土地平整平均每亩按1000元计算,估算投资1.48亿元;挡土墙和护坡等防护工程平均每公里按100万元计算,估算投资10.17亿元;防洪河堤平均每公里按80万元计算,估算投资6.26亿元。

3.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所)和其他村级服务设施每平方米按1600元计算,估算投资14.14亿元。

4.土地整治。估算总投资13.08亿元,其中:耕地改造平均每亩按1500元计算,估算投资6亿元;宅基地复垦平均每亩按1000元计算,估算投资1.86亿元;水利设施每亩按1500元计算,估算投资5.22亿元。

5.迁出区生态修复。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每亩按500元计算,估算投资1.82亿元。

6.产业发展资金。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人均1万元,估算投资50亿元。

7.其他。项目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估算投资3.4亿元。

(二)资金筹措方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所需投资,通过中央预算内补助、申请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贷款及群众自筹解决。与建档立卡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建房资金,通过协调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贷款,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和群众自筹解决,安置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全省户均建设费用19.74万元,其中住房建设成本13.67万元左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6.07万元左右。具体投资来源为:

——中央预算内补助。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40.58亿元(其中藏区2.90亿元),主要用于50万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占总投资的10.2%。

——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25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占总投资的6.3%。

——地方政府债券。调整地方政府债券结构,发行省级政府债券48.70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占总投资的12.3%。

——长期低息贷款。通过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228.34亿元,占总投资的57.5%。其中:建档立卡群众贷款175亿元,非建档立卡群众贷款53.34亿元。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1.57亿元,占总投资的2.9%。

——县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3.4亿元,用于项目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占总投资的0.9%。

——群众自筹。搬迁群众自筹资金39.11亿元,占总投资的9.9%。其中:建档立卡群众户均自筹资金1万元,共自筹资金11.96亿元;与建档立卡户同步搬迁的其他群众户均自筹资金5万元,共自筹资金27.15亿元。

(三)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资金按国家要求对建档立卡户实行差异化补助,其中甘南州和天祝县按照人均10000元补助,其他地区按照人均8000元补助;地方政府债券按照人均9740元分配;专项建设基金按照人均5000元分配。上述三项资金省级按人均进行分配后,甘南州和天祝县人均达到2.47万元,其他地区人均达到2.27万元。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按人均3.5万元控制。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补助,具体按人均或按户均补助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定并公告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群众人均给予5000元省级建房补助,落实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户均10万元10年期低息贷款。

(四)资金运作模式。

1.融资主体。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融资平台,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依据政府购买协议统贷统还。省级融资平台作为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各县市区指定政府管理的国有投融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县级融资平台,省级融资平台与县级融资平台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融资合作协议,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2.融资模式。省财政厅与省级融资平台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省级融资平台根据市县贷款需求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县级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银行贷款,并按照县市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将信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信贷资金合规使用。

3.承接资本金规模。省级融资平台承接资本金规模约73.70亿元,其中,财政部核定地方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48.70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25亿元。

4.承贷规模。省级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175亿元,用于安置区房屋和基础设施等建设。

5.还贷期限。按照国家政策,建档立卡户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非建档立卡户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6.还贷来源。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按照县级融资平台与县级政府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归集偿还。购买服务资金从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获得的纯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县级政府可统筹整合的各类资金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筹集。

六、政策保障

(一)土地支持政策。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或土地所有权征收等方式,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在原有农户自愿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基本农田等耕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当地乡镇完成占补平衡。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州倾斜。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

(二)财政和投资政策。加强资金统筹,落实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对不足的,可预先调度省级融资平台承接的资本金先行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再滚动偿还。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户发放的低成本长期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给予10%的贴息。争取专项建设基金和发行省级政府债券用于省级融资平台资本金注入,专项建设基金采取分批方式注入省级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给予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群众建房补助。

(三)金融支持政策。省政府金融办协调国开行甘肃分行、农发行甘肃分行加大支持力度,及时落实长期低息信贷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期限2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对非建档立卡农户给予期限1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利率标准与建档立卡户一致。落实贷款3—5年宽限期,期间只付息不还本。

(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按照不同的搬迁安置模式,立足安置区的资源优势,以持续增加搬迁群众收入为目标,因势利导发展富民产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创新产业发展模式,有效拓宽增收渠道,确保搬迁群众尽快实现脱贫致富。深入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入股。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增加搬迁群众收入。积极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将被占用土地合理量化为村集体股权,让搬迁群众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强化劳务技能培训,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持续增加搬迁群众工资性收入的主要途径,力争培训一人,带动一户,致富一家。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最大限度释放第三产业促农增收潜力。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剩余资金继续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扶持。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贫困地区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乡土能人、返乡人员、大学生等围绕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民俗工艺制品、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因地制宜开展创业,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支持结合地域经济特色优势,构建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联盟。加大生产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带动更多人就业脱贫。对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建档立卡搬迁户就近务工的企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和支持政策。

(六)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政策。易地扶贫搬迁户接受学前教育的子女免除(补助)保教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杂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免除学费。落实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就读省内高职院校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加大安置区卫生室建设力度,提高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加快安置区文化场所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快安置区建设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对依托产业园区安置的搬迁群众,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七)其他政策。加大迁出区退耕还林(草)实施力度,并享受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对进入城镇、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自愿办理城市户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按规定享受子女上学、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政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易地扶贫搬迁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开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招投标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以成本价向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供应建筑材料,有效降低建房成本。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适当降低商品房价格,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经济适用的安置用房。新建楼房集中安置的,参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区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工作机制以及与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4342”脱贫责任体系,村、乡、县、市层层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靠实责任,确保搬迁人口数据及脱贫成效的精准性。农户和村级“4”方责任,即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承诺搬迁;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3方在村级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村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乡级“3”方责任,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3人在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县级“4”方责任,即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4人在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市级“2”方责任,即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

(二)靠实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主要职责。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开展省级规划编制、跨省区和跨市州搬迁方案研究、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市州规划、年度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的编报,负责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计划转下、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插花安置管理办法,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困难问题。落实非建档立卡户长期低息贷款,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结合实际指导县级融资平台做好与省级融资平台衔接工作,分类研究提出建档立卡搬迁户建房最低补助标准。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预案或对策。

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借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相关工作。

2.省直部门主要职责。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全省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市州实施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州研究确定“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验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做好地方政府债券与专项建设基金的衔接工作,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将融资平台承接的各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并对项目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建筑材料供给指导意见。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授权与省级融资平台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落实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资金;研究出台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金融支持政策,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省级融资平台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甘办发〔2014〕66号)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进行管理;专项建设基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16〕409号)进行管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具体操作管理流程由省级融资平台会同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制定。各级融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稽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县级融资平台,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中的招标采购、施工工序和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和项目建设公示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优化设计,科学安排,按期完成进度目标。工程建设要保质量和抓进度并重,在保证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为搬迁后脱贫留出充足时间。

(五)健全考核机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甘肃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甘办发〔2016〕3号)和《甘肃省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甘脱贫领发〔2016〕3号),进行动态考核,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搬迁入住率等内容。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3322”验收责任体系。“3”,一方面指村级验收3方责任,即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搬迁户3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另一方面指县乡两级验收3方责任,即项目所在乡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2”,一方面指县级验收2方责任,即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在本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另一方面指市级验收2方责任,即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本市州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确保完成搬迁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全省统一考核依据。

邀请省市县非党政机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熟悉精准脱贫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人员进行第三方评估,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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