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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最新消息)

2016年08月08日 14:13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湖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现就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重大专项扶贫工程,对推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攻坚将发挥重大作用。“十二五”时期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仍十分艰巨。初步核实,全省需要实施易地搬迁脱贫的深度贫困群众超过80万人。这些群众生活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地区,就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难度大。实施易地搬迁是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交通、通讯、就医、上学等生活环境;有利于搬迁群众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有利于恢复迁出地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优化贫困地区城镇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同时,对于加快推进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坚持四个结合,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4、坚持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四)主要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80万左右人口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省组织对搬迁对象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政府不得重复补贴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州)、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以小集中为主,以就近安置为主方式进行安置。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防止盲目扩大。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与就业培训等项目建设。人均贷款需求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及市州备案。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整村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国家和省不予补助,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四)补助方式

集中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按照统一规划、规定的设计图纸自行建设。分散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建设房屋。

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并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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