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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6年08月08日 09:48 来源:中国甘肃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拓宽投入渠道。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实施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加快大中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通过价格主导、产权保障、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PPP方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性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实、进展快、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倾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五)完善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全面配套地表水灌区计量设施,河西灌溉农业区配套到农渠口,中部提水灌区配套到斗渠口及以下,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细化计量单元、加快配套计量设施。地下水灌溉机电井全部安装水电联动的智能化计量装置,已安装的升级改造,精准计量到地块、到农户。(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六)确定初始水权。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确权到水源、到工程、到地块、到协会或用户,权证期限与土地延包期相一致。实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河西灌溉农业区、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指标只减不增,初始水权确权到用户。中部提水灌区初始水权确权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确权到村集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过程控制。大中型灌区按照灌溉轮次,全面实行先买水后供水的办法。地表水实行年初预安排,按月调度,轮次控制,年末决算。地下水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井河混灌区地表水优先,地下水补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八)鼓励水权流转。以流域为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自由竞价,有序交易。交易余量,政府授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管单位回购,年度清零。水权确定后新增的用户从水市场购买水权,用水权流转提升用水效率和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按市场价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九)加强供需管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中小微并举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技术和农机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依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细化灌溉定额,加强供水计划管理,优化用水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压减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低效益作物面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效益作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十)深化行业改革。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离。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管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一)完善终端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物业化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二)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协商定价的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三)完善成本监审。政府定价的,实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的重要程序,明确准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四)合理制定水价。政府定价的,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河西灌溉农业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中部提水灌区确有困难的,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东南部补充灌溉区分阶段调整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协商定价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五)适时调整水价。已建工程,一次批复、小步快走、动态调整。新建工程,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水价形成方式、价格构成和价格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井河混灌区要统筹地表水、地下水价格,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地下水水价应等同或略高于地表水水价,确保用好地表水、少用地下水。合理制定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六)水价分类分档。建立有利于保基本、促节水、调结构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制度。实行分类水价,统筹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生产效益、用水量等,区别耕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水源、灌溉方式等用水类型,限制类上浮,鼓励类下浮,奖优罚劣。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水量阶梯和加价、优惠幅度,超用累进,少用递减,节奖超罚。可实行季节水价,河流来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丰低枯高,用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峰高谷低,调节供需。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探索用水合同管理,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河西灌溉农业区重点探索推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中部提水灌区重点探索推行分档水价、季节水价,东南部补充灌溉区重点探索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成本控制。水管单位要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和制度,严格定岗定编,降低消耗,提升效率,管控成本,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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