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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35号

2016年08月05日 14:3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渝府办发〔2016〕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5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 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

(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

(四)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 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2年以上;

(二)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 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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