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才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人家属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口统计以常住户口登记地城乡属性为依据,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