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
按照中央、省计划,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和城镇居民改造意愿的实际需求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的方式,合理确定分阶段的改造目标和推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政府主导,积极融资。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强化市级配套政策的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加快中心城区和县城老旧小区改造。
(三)市级总牵头,属地政府抓落实。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牵头,由市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属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改造对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改造的原则,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象包括:
(一)项目地块改造后规划条件确定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二)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三)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要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房屋使用功能,提高房屋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四、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省计划及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改造方式相结合,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改造,全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争取在2017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棚户区。2015—2017年我市总体目标为完成棚户区改造47500户(其中,中心城区20330户、其它区(市)县27170户),改造面积约375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145万平方米、其它区(市)县230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约482亿元(其中,中心城区约305亿元、其它区(市)县约177亿元)。其中:
(一)2015年度计划完成改造任务16500户;
(二)2016年度计划完成改造任务16000户;
(三)2017年度计划完成改造任务15000户;
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在当年全面开工,并按目标要求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