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医改成果,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改革模式,推动全省医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现提出2016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建立覆盖城乡所有社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山东。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继续深化潍坊市、东营市、威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增济南、青岛、滨州3个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确保6月底前,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改革同步推进。积极协调部队、行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公立医院长效运行机制。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落实政府补偿政策。省级财政对新启动综合改革的设区市,综合考虑辖区内城市公立医院覆盖人口、医院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上不增加。推进潍坊市、东营市、威海市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工作。(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落实《关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6〕28号)要求,开展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和新增人员备案工作,由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公立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公开招聘,可通过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研究做好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权责关系,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组织架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运营权,完善监督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估和绩效考核。健全完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可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制定省属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对省属公立医院开展考核和公众满意度评价,确定考核成绩和等次。公立医院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考核与奖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分别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指标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并量化我省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体系,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各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