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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2016〕75号

2016年07月29日 09:48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点击量: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7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扎实推动各项医改政策落实,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加快推进“健康龙江”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

1.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总结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形成以方正县、泰来县、同江市、萝北县、漠河县等不同地域、条件和规模的县级公立医院为代表的改革模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63个县(市)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建立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决策、管理、投入、运行、保障、监督、考核、分配、费用管控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跟踪评价考核督查。按照国家要求,对县(市)统筹使用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同步建立以县(市)为单位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年度评价考核机制,评价考核结果与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日常督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督导、推进工作力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双鸭山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为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市(地)要将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鼓励各地自主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各试点市〔地〕政府〔行署〕具体实施)

2.出台省级配套文件。借鉴外省经验和省内试点结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管局6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安排,配套出台编制、人事、薪酬、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保障、绩效分配、药品保障、分级诊疗、医院监管、现代医院管理等省级相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3.下放政策管理权限。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应政策制定、管理权限下放到试点市(地),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确定。试点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办发〔2016〕26号文件明确的原则和要求,用好下放的政策管理权限,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打破原有不合理利益格局,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配合)

4.落实补助政策。落实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市(地)一次性补助及市辖区补助。自主启动实施改革的城市,待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落实补助。试点市(地)要认真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要在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重点专科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5.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配合国家做好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跟踪评估、考核、评价、推进、深化工作。(省医改办负责)

(三)落实政府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主体责任和对公立医院的领导、保障、监督、管理责任。

1.合理规划配置资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我省医疗卫生相关规划要求,各市(地)、县(市)分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将其作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府投入、项目建设、重点专科建设、核定任务与收支等的主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方,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方式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医养结合等机构;对于公立医院资源不足的地方,要尽快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大力推进公立医院建设,确保能够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2.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并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并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3.落实政府领导、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进行统一领导、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统一行使全行业、属地化监管权;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实施人员编制与机构管理权;发改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规划、基本建设、信息化等行使监管权;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财务运行行使监管权;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行使监管权;物价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行使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权;相关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行使相应监管权。(省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试点市(地)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1.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严格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在全面开展医疗成本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配合)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等费用,腾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3.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分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并要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新增试点市(地)在启动实施改革前要完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按照分级定价原则,研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社会监督。(省医改办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物价监管局分别负责)

5.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力度。建立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黑河市5个市和五常市、宾县、拜泉县、泰来县、海林市、穆棱县、桦南县、汤原县、林甸县、密山市、虎林市、集贤县、饶河县、铁力市、萝北县、北安市、兰西县、望奎县、塔河县、绥芬河市、抚远市等21个县(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点,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进行跟踪监测,作为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参考。(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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