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鼓励支持各地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政府和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探索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立医院负责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由医管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已采用理事会、董事会等治理架构的公立医院,也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化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政事分开,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院在举办、行业管理和运营等方面职责权限,理顺公立医院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责权关系,形成公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合理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执行医管会或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层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院长任职资格与选聘办法、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培训情况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2016年底前,卫生计生部门人员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4.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全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性文件,建立一套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同级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和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省编办、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实施)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鼓励支持试点城市适时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新模式。
2.优化编制配置。各地要按照地方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编制动态调整力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调整优化编制使用结构。
3.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待遇。在核定的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内,对编制内、外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划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求,以核定的编制总量或人员总量为基础,合理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公立医院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聘用制度,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原在编未聘人员,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履行备案程序。对医院急需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合理规划编制总量和人员总量使用,每年自然减员空额,应确定一定比例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实施)
1.鼓励探索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国家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出台前,可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知识更新快、责任担当重、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2.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承担的任务、医务人员加班加点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任务与收支,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人均院内年收入总额不能低于原收入水平,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建立合理的绩效分配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探索建立院长和科室主任、关键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医管会制定。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的医疗技术收入,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2016年,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要得到有效遏制。(省卫生计生委、物价监管局、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
1.建立分类动态控费机制。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
2.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加强监管。2016年底,要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药品费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分别比2015年提升3个百分点、下降3个百分点,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
3.制定区域控费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省内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全过程监测。定期将我省医疗费用控制情况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广泛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比较突出、临床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各县级公立中医类医院要全面应用药物治疗、针灸、推拿、刮痧、拔罐、药浴、熏洗、药熨、湿敷、水针、灌肠、心理治疗、耳穴治疗、吹鼻治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未建立中医类医院的县(市),综合医院要健全完善中医药相应科室,确保较好地提供中医药服务。(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十一)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实施住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切入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和我省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试点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省残联配合)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失独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40%,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筹资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93%以上,县(市)政府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79%以上。在128个乡镇卫生院、51个县中医院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力争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既调动机构和人员积极性,又防止出现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联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我省医联体模式,全面完成县域内医联体建设,推开城乡之间医联体建设。健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形成全方位对口支援格局。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将新农合分级诊疗“限治病种”增至乡级50种、县级200种,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和独立设置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技术文件以及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按照国家新制修订50个疾病的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