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住房公积金引导作用
(十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开展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社区工作者、单位聘用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自主缴交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健全优化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购房。
(十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可贷额度。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由最高50%调整为60%;存量房贷款额度占现值的比重由最高60%调整为70%;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法定60周岁以后退休的计算到退休后5年内)。
(十三)改革融资体制机制。在利用住房公积金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的基础上,视资金需求状况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研究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拓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资金供给渠道。
(十四)对纳入房管部门监管,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按5%的比例)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五、实施购房奖励
(十五)对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缴纳契税额100%的奖励,由受益财政负责安排奖励资金,房管部门审核兑现契税奖励。购房时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办理备案手续但因房屋达不到办证条件等原因而未缴契税的,给予一年的延续期,延续期内缴纳契税的,继续兑现契税奖励,2017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兑现契税奖励。
六、激活二手房市场
(十六)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二手住房最低计税价格,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10%,对杂间、车库的交易,按住房有关标准征收相关税费,进一步激活二手房交易,带动新建商品房销售。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经济。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项目、房屋等资产过户和证照变更等手续,并一事一议,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免予征收资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
(十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房产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为城市外来创业、务工人员提供稳定居所。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适时组织部门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问责。
(二十)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执法检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为不高于销售总额的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收费清单,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出现滞销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峡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