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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省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2016年07月26日 09:01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2016〕6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1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5〕1792号)精神,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我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新途径、新模式,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中老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连通我国与中南半岛各国的综合性交通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和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行政管理政策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试验区部分省级口岸管理、经济管理等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一律下放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职权,尽量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审批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可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和审批。积极探索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政务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化建设,实现网上受理、审批、监管“一条龙”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高效便民。(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推进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工作。支持试验区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在试验区范围内,适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通关便利化政策

(三)将试验区作为全省通关便利化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建设中老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创新跨境合作方式,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形成两国一区、协同监管、封闭运行的跨境合作新机制,试行“一线放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分线管理模式。在试验区口岸加快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实现口岸管理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试验区率先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省公安边防总队,昆明海关牵头;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四)推进跨境运输车辆通行便利,对取得有关入境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在有效期内可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自由流动。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对常驻试验区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为涉外重大项目投资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边国家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允许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赴毗邻国家(地区)执行任务。推动试验区内国家级口岸逐步实现24小时通关,支持口岸联检部门增加人员编制。(省公安厅牵头;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配合)

(五)在风险分析基础上,适当放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准入门槛,扩大进口产品直通放行范围,推动周边国家农产品通过试验区进入我国市场。支持在周边国家有条件的区域建设粮食、果蔬、橡胶等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基地,扩大农产品相互出口。在分配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时,对试验区内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支持磨憨、勐满、关累按照程序申请粮食、植物种苗、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中药材等进口指定口岸。(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六)加快推进关累港、勐满通道升级为国家级口岸,省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向试验区倾斜。在关累港和勐满通道设立边民互市点(场)。争取国家允许与毗邻国家在试验区开展东盟各国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七)支持磨憨口岸、关累港和勐满通道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对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昆明海关牵头;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配合)

(八)支持试验区与老挝建设“中老跨境旅游合作区”,与周边国家构建“金四角”旅游圈,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试验区旅游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允许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1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推广游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推进游客自助通关。(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牵头;昆明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等配合)

三、投融资和金融政策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省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试验区直接报省直主管部门办理,省直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全部授权或委托试验区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试验区,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试验区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试验区西双版纳国家公园、环境友好型生态胶园、生态茶园、珍贵用材林基地、自然保护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工程、亚洲象保护工程和跨境生物廊道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设立试验区银行。支持试验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将试验区列为金融服务发展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支持金融机构增加试验区贷款规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在西双版纳州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额度。鼓励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试验区倾斜。(云南银监局牵头负责)

(十三)支持试验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设立区域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产权综合交易平台,建立天然橡胶交易中心,支持试验区开展林权(林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房所有权的农村“三权三证”抵押质押融资试点。(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十四)推动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鼓励市场主体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与境外银行间建立代理结算关系。支持银行拓展境内外联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人民币与老挝基普的柜台以及区域挂牌兑换业务。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探索试点居民账户与境外账户、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扩大并规范非居民账户开立。推动探索跨境人民币流通管理云南模式。依托边交会、边贸会等各类经贸往来平台,促进跨境金融合作与交流。加强推介与宣传力度,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五)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等业务,充分运用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鼓励保险资金参与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到老挝设立经营机构。(云南保监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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