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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海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年07月25日 09:39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制度。全省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劳动合同要重点明确从事工种、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诚信记录等信息。加快制定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状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其用工等信息的互联共享,维护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向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派驻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报总承包企业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比例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对于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期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三、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七)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八)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尤其是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判和监控,做好欠薪隐患的预警和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分类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户统一收缴。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降低下一项目的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十)严格工资支付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落实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划拨或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发展改革委)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二)改进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建设单位引入工程款支付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担保形式,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三)落实政府建设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垫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严格工程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尾款,并及时返还各类工程保证金。对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进建筑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的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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