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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

2016年07月25日 09:39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六、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对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将其拖欠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上发布,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的申请。发改、住建、公安、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同步进行通报,并分别函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函告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工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在全社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七、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二十)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造成进京“非访”和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一)健全监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由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利、国资委、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治理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分级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形成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治理机制。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计划;督查部门负责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并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导致的欠薪案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的用工管理,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并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欠薪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严格落实问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督促检查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普法宣传。省人社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等形式,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用工,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同时要做好舆论监控,防止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发生,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守法诚信、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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