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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6〕5号

2016年07月22日 10:25来源:中国福州点击量: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农民工是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继续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广使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充分、便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对中西部农民工输出地在我市设立服务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和工作便利。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和“情暖外来工·就业在福州”等专项活动。鼓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做好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务工服务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以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培训重点,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领域,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相关部门按分工分类组织实施培训,落实各项培训资金。培训领域侧重制造业、建筑业、家庭服务业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突出技能实训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健等职业素质培养,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落实职业教育政策,落实中职教育免学费和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助学金政策。引导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到2016年,力争每县(市)建成1个以培训初、中级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进工业园区、进企业活动,强化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以小微企业为重点,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目标。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的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市人社局会同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坚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欠薪问题。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建委、市公安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将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会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诚信实施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诉讼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的,亦可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对强制执行收回的财产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生产生活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争取60%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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