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二)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十三)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两为主”政策,深化“两个全部纳入”,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建设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全市公立学校要放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均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优化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保障在福州有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长期缴纳社保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的权利。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后的管理,对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福州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为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我市户籍外来务工常住人口纳入我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将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常住人口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流动人口流入、流出“两地”工作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全市年度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原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于本企业农民工居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费。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在五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市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分别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中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进一步探索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持续推动“激情广场大家唱”、“文化惠民·六进”、“新福州人歌手大赛”等服务农民工文化品牌建设工作,利用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场所,举办各类农民工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农民工文化骨干,引导农民工组建业余文艺团队,鼓励农民工加入村级文化协管员、农家书屋管理员队伍。(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各类学校以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机制。依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依托农村“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和生活。(市妇联、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2016年1月底前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学习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推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和农民工入会方式,有效提高农民工入会率。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积极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加大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六)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就业、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农民工事迹,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出台。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