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农(经)发〔2016〕10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
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2016年宁夏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民意、保护权益。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重点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做好个性问题矛盾的纠纷调处和化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三)目标任务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经验和平罗县农村可抵押产权确权的做法,从2016年开始,在全区各市、县(区)开展农村可抵押产权确权颁证工作,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管理体系,并逐步将各类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为我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确权内容
主要是在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开展对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既定工作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区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抓紧颁发权证。
(二)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按照村镇规划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住建部门配合。
(三)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颁发证之前要有土地承包户的签字认可,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号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一致并加“流”字标注,土地流转年限不得高于耕地二轮承包年限。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四)开展 “四荒地”使用权确权。包括农村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土地的使用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确权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五)推进林权的确权。对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流转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等按照林权确权颁证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推进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农村草原承包经营的审核批准工作后,由相关部门颁发证书。
(七)开展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确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确权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八)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对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登记,主要包括厂房、市场、商铺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对权属清晰并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国土、住建部门的由国土、住建部门负责登记,农牧部门颁发权证。
(九)开展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对农村闲置的市场、中小学、卫生院等农村设施用地进行摸底调查,明晰土地使用的公益性、福利性、经营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重点对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权证,住建部门配合。
(十)开展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确权。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明确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养殖场、设施农业、温室、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厂房等农业设施的所有权,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权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国土部门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登记,农牧部门颁发相应权证。
(十一)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确权。对国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普查登记,区别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性质,重点颁发使用权权证。此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十二 )开展湿地产权确权。对现有湿地斑块勘界,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确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流转的农村其他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各地应根据实际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权证。各市人民政府要以县为单位重点对过去已颁发的农村承包土地、林地、草原的权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依法重新换发权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回;对新颁发权证的要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确权,确保一地一证、一权一证,避免一地多证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