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5〕6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果市场经营规范体系,引导和促进水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水果产品特点,制定促进水果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水果销售示范街区,带动特色水果、无公害水果产品销售,创建水果销售品牌。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物价、科工信、旅游、公安、农业、交通、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应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规范亮照亮证经营。
第七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特别是在临近机场、车站、高速公路、重要景区景点、免税购物中心等区域开办水果店(摊),应符合市(区)规划、住建、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应当合法有效。
(一)新设立的水果店(摊)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的不符合城市及行业规划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审批。
(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近3年内,经营场所承租方无严重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
(三)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营场所不得出现脏、乱、差的现象;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配置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秤具。
在大型规模化集约经营的大中型水果市场安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科技电子秤系统和POS机收银系统(以下简称“水果市场信息化监管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及时上传水果经营数据,实施水果经营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内安装安保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安保系统的监控范围必须包括水果过磅区域、打包区域、店铺门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安全。
第十条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真实并同身份证姓名一致,近3年内,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无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水果经营或租赁场所进行水果经营的经营者,必须与市场业主或出租场地业主签订诚信经营责任书,并在诚信经营责任书中明确存在欺客宰客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水果、无公害水果,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建设有地域特色的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水果批发中心,积极组织开办大型水果文化节,推动水果经营行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并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店堂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包括: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123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58(市物价局)、12365(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
(二)营业执照。店堂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温馨提示牌。
(四)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利用秤具、包装、标签等不正当手段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带游客到水果市场消费;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水果份量不足;
(四)利用虚假广告、标签、商品说明、现场演示、商标侵权等不正当手段对所销售的水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五)用不符合标准的水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水果;
(六)销售过期、变质水果产品及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果产品;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严把进货关,保证水果进货渠道正规;无公害水果销售者应验明无公害水果符合标准的证明及其标示;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要求对所销售水果进行明码标价,规范填写标价签,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标签上必须注明品名(由农业部门公布的水果名称)、产地、价格、计量单位等,保证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完整,货签对位。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柜台干净整洁,分类摆放商品,不同种类但外形颜色相似的水果不能放在一起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实行“裸秤”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以箱为单位销售水果的,必须打开包装箱称其水果净重量。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质保量,并在包装上注明店(摊)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品名、净重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四条 租赁场所从事水果经营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出租场所业主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所属集贸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业主应当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的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搞好市场服务。发现所属市场内水果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视情节取消该经营者在场内的摊主经营资格,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对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水果经营者存在严重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