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优势,合理规划本区水果市场经营区域,鼓励、支持、指导水果市场集中规模化、特色经营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制订水果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水果市场监管工作。对原有水果市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标准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水果市场无照经营、短斤少两、以假充真、掺杂掺假、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未悬挂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未规范使用“水果市场信息化监管系统”等行为进行规范整治。
采取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水果市场经营者进行抽查;对被投诉、举报、处罚的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严重欺客宰客行为的经营者,实行“一次性死亡”,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业主、出租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租赁的经营场所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立水果市场经济户口,实行信用监管。对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水果店(摊)的股东及负责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第三十条 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水果市场计量器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被投诉、举报、处罚过的水果店(摊)加大检查力度,其他进行抽查;处理涉及计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与工商、食药、农业部门联合查处销售过期或变质水果产品,以不符合标准的水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水果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物价局督促水果市场明码标价,按照“一物一标签、一图案、一标价”的标准统一监制水果标价签。
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利用各种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提供虚假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凭证),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交易接受其高价等行为进行监管。
依法查处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价格歧视、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处理有关价格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水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建设的使用及维护进行指导,督促运维商及时对“水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的故障进行排除。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委依法查处旅行社、导游与经营者串通索取回扣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针对非法改装、拼装、无牌无证的三轮车(含非法营运)等非法上路并拉客到水果店(摊)消费索取回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水果店(摊)强买强卖、欺客宰客、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出租车驾驶员、非法营运私家车司机拉客到水果市场消费索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查处的出租车驾驶员列入“黑名单”,通报全市各客运企业,并要求企业不得录用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被查处出租车驾驶员所属出租车公司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水果市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使用违法建筑、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水果市场税务登记情况、规范税务使用行为。查处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市农业局依法对生产环节水果农药残留进行监测;配合工商、物价部门对水果市场经营者使用标准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监督管理,核查水果市场所标水果名称是否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果市场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各区政府总协调,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科工信、物价、旅游、税务、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动处理机制。
在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或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再通知其他部门到现场处理。各区政府负责对投诉举报的调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示规范
第四十条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披露水果市场经营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查处的各类水果市场处罚信息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认为应主动公开的水果市场各类信息,可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依规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户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