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发布《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陕农业办发〔2016〕48号,下称《办法》),该办法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申报条件、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生代型四类。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按照高、中、初级分别由省、市、县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资格认定的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方面,实行百分制评定。其中综合素质占20分,专业技能占20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10分。
依据《办法》,已获得新兴职业农民资格者,如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套取项目资金的;不接受新兴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附: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培育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陕西省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
(二)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
(三)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原则上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原则上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对于职业特征突出,经营规模较大,收入高,带动能力强的,可在学历水平上予以破格,但最低不得低于高中或者中专水平。
(四)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中级达到10-20倍,高级达到20倍以上;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八条 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生代型4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
(四)新生代型职业农民,是指经过农科专业教育和实训培育的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新生代群体,主要包括农科大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主要由农业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为补充,组织开展理论培训。实训基地以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各级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为主要实训基地,组织学员实践操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初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少于1年;中级不少于2年;高级不少于1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时比例为1:2。培训教材选用省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教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相应教材。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采取“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和“田间课堂”等培训方式,通过集中理论培训、答疑指导和网络视频教学、自学等方式,对培育对象进行至少一个生产(服务)周期系统培训,基本达到与初、中、高级职业农民相对应的学历标准,并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培训突出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综合性,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时与学分按照10个学时折合1个学分计算,学员具备的相应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学习培训经历、职业资格、表彰奖励等经认定可以折合一定的学分。学员累积修满各等级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申请结业,获得相应级别综合素质培训结业证书(相当于同类农科中专、农科大专、农科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凡获得结业证书且得到指导教师评价合格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由当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进行专业技能考试考核,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专业技能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申报农民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