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苏省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下是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
一、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新标准: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江苏省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通知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更好地体现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有利于形成补充耕地价格机制,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提高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
(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程监控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级管理原则。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批复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地方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逐级组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省调用市县指标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计划逐级申报。
第七条 项目批复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的编制按照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执行(在省规定颁布前按部规定执行)。其中建设规模不突破省下达的任务,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申报省级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八条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必须实行直接委托预算审查制,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组织审查。
第九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必须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部门 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的调整,地方承担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准。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