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账,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集中向省财政厅报账。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至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启动时,省财政厅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80%;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拨付。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资金后,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施工进度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 30%作为启动资金,并按工程报账进度分批拨款。
(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实际调用指标的情况发文确认,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指标调剂文件,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
第十二条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等项目,耕地开垦费省财政实行按季结算返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在季后7日内将各县(市、区)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总额,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征收开垦费总额的70%直接返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余额在验收确认后结算返还。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返还资金后,及时会商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单位(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承担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在省批准立项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从耕地开垦费中另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市县配套补助,用于对土地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列支。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地方财政支农专户,全部用于当地政府提高土地质量、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相关的小型农田水利等支农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用款申请和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八)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支付工程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
(三)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财务管理机构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计算过程或结果误差或错误,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违法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工程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直接委托监理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各实施项目要单独设账,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必须与项目预算科目相对应。各分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规定范围内,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部分业务费的管理
(一)省级单位承担的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其前期工作以及跟踪管理监督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的专业部门承担,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在业主管理费中分摊列支,具体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与相关单位合同商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业主管理费的30%。
(二)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项目可行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按原开支渠道编入项目预算,其中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完成后,由委托部门直接支付到接受委托承担监理、审查、审计等任务的相关单位。其开支渠道分别为工程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和竣工验收费,其计提比例分别为项目工程施工费的 1.5%、0.5%、0.5%。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项目决算、验收及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和审计,其决算审计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项目区耕地质量的提高和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并将追加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年后仍无法确定相关工作内容的,省财政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及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等具体业务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办。承办单位要具体跟踪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新增耕地率等分阶段提出检查核实意见,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所需工作经费依照第二十一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国土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