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公示了2016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拟立项项目,确定了“南县小龙虾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园项目”10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园项目和“长沙县142亩有机蔬菜种植基地新建项目”447个一般财政补助项目为拟立项项目。以下是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最新政策及申报指南: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一、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报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优势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当地优势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三条 开发县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等可以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土地治理项目。
第四条 申请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有可开发和利用的水资源;
(三)开发治理的土地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四)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
(五)属非地质灾害区。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具有相应资质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按规定编入土地治理项目库。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
第六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一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从已编入省土地治理项目库的项目库中确定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由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责令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
第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
(三)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开发县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在每年八月底前公布次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建议书。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股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请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采取贴息和有偿扶持方式。
二、湖南省2016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指南:
湖南省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选项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项原则
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办法,择优选择扶持项目,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项目选择要体现突出特色、做实项目的要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项目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2016年各开发县财政补助项目应在上报给省农开办的2个优势特色产业中来选择申报项目,超出2个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2015年已立项实施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园的开发县,2016年应主要围绕该优势特色产业来申报项目。已通过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但尚未立项实施的2015年滚动计划项目可不受此限制。主要扶持内容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及有机肥的加工,储藏保鲜等流通设施建设。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三、主要政策
1、各市州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规模,按省里下达给各市州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规模扣除已审核备案的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预计贴息资金后的110%安排。
2、各市州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左右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左右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具体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6号)执行。
4、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和种植基地建设等,不得用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人员培训、科技措施等难以核查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劳务工资、一年生种植类及养殖类生物性资产购置、化肥、农药、饲料等正常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办公用房、土地购置及租赁费、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支出。
5、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单个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70万元至280万元;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8万元至70万元;单个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1万元至42万元。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的40%落实配套资金。
财政补助项目按建设内容确定补助标准: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土地平整、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70%;对新建的栏舍、蔬果大棚,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40%;对新建、扩建或改建茶叶、油茶、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基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当年亩均建设总投入资金的50%;对新(扩)建厂房、仓储系统,购置加工设备、冷链系统、烘干设备、环保设备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40%。
贷款贴息项目只安排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1亿元。
6、对已经通过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但尚未立项实施的2015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滚动计划项目,经市州农开办重新考察认为符合本指南且项目可行的可优先安排。
7、试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原则上每个市(州)可申报试点项目3个;邵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原则上每个市可申报试点项目5个。
8、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
9、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额比2015年增长一倍以上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原则上只在列入2015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滚动计划但未安排实施的项目里选项,不再安排新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10、各市州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贴息资金额度可按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资金指标的50%控制。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列入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1、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分为两部分。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入情况。
12、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选择产业化经营项目时,应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新的模式和机制,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实施,带动更多的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各市州必须有1个以上(含1个)由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持股、能持续增加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可比一般项目高50%。试点项目应选择高效种植(养殖)项目,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40%用于直接扶持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持股,具体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