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2、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一发包主体的土地承包农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单宗流转面积200亩以下的由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审查;200亩以上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乡镇备案。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质审查: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2)项目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关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3、订立合同。经审查同意后,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省农业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5、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要及时将农村土地流转资料中流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四)建立价格评估机制
为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收益、人均收入、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底价指导。农村土地流转最终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约定按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五)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乡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庭,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规范管理工作。有流转意向没有找到流入方的农户和有流入需求的经营主体,可将流转信息告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由信息员报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经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审查同意后,再由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汇总后,在县城广场处大型显示屏上进行发布。乡、村农村土地流转平台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和台账,并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和报表体系,及时汇集本区域流转情况,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县、乡都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做事,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政策扶持。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有关部门、乡村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3、加强资金保障。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会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结合我县产业布局、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日常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模式。同时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作用,通过实地观摩、经验交流、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在减少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收益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让广大农民在思想上接受、意识上配合、行动上参与。
5、严格考核奖惩。乡决定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作为今年村级年终农业农村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最好的村,实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或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村,则不安排下一年农业项目,并核减相关支农经费。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