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体系
1.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相关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挂钩的机制,将国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如土地流转、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研究制定本县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稳定的制度。
3.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试点规模和条件
(一)试点规模
1.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县开展试点。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自主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
(二)试点条件
1.县政府重视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承诺积极协调农业、土地、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2.本县农业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发育条件。
3.县政府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和管理经验。
五、时间和进度
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
2012年,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2013年,开展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阶段总结。
2014年,继续试点,完善相关办法、扶持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制度,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要向试点地区倾斜支持。
(二)强化工作落实
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试点工作,要把试点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落实相关任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实践,大胆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引导
试点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在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政策、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制定具体办法。
(四)加强信息报送
试点县要边试点边总结,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今年8月底前将试点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农业部;每季度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如遇重大问题随时报送。每年年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结束时,提交一套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