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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条例解读: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解读(2)

2016年05月13日 17:21 来源:宁夏扶贫办

问:请问识别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程序有哪些?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程序。

贫困户的确认由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公告。

贫困村的确认由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报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备案。

问:贯彻落实《条例》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答:立法是一个基础,落实才是关键。需要把握这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开发式扶贫与社会保障相衔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提出,通过发展生产脱贫30万人,通过易地搬迁脱贫8万人,通过生态补偿脱贫1万人,通过发展教育脱贫4万人,通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15万人。就是说,脱贫攻坚关键要在能力提高上下功夫通过教育培训、产业发展等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这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同时,我们要通过立法、执法,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救济制度,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与社会保障兜底相结合确保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是突出扶贫到村到户与区域发展相结合。精准扶贫讲的是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对此我们提出了“五个一批”的精准扶贫思路。同时针对我区中南部地区贫困问题具有区域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提出了十三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着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补齐短板,创造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大环境,增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是不断增加扶贫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是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政策体系。《条例》对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何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政策体系。比如“五个一批”,就需要尽快拿出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还有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具体怎么做都要尽快形成制度。

问:《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您认为如何保证《条例》的顺利执行。

答: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自治区扶贫办向各地扶贫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区扶贫系统先行一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确保干部职工人人懂《条例》、个个用《条例》。我们还将印制《条例》单行本2万册,发放到市、县(区)、乡、村,保证全区扶贫系统、各乡镇、各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都有资料可学。

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如果以前我们做工作是行政推动,以后我们就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所以扶贫部门要带头推进扶贫工作法制化,按照《条例》规定,理清思路,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制定措施,抓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也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第三,要加强执法检查。每年要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执行不力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第三方评估机制,每年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评价依据。

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全党必须咬定目标苦干实干,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宁夏作为全国脱贫攻坚重点地区之一,在“十三五”期间,将如何打好脱贫攻坚战?

答: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明确了我区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为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具体措施上,一是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二是实施十三项脱贫行动计划,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三是严格执行《条例》,真正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共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确保脱贫攻坚顺利推进。四是强化领导责任制,建立区市县领导干部承包联系机制,不脱贫不脱钩。五是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考核问责。六是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拓展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贫困地区,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七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队伍建设。

问:距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到五年时间,宁夏脱贫攻坚是如何布局的?

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前三年集中脱贫攻坚、后两年巩固提高的阶段安排,力争到2018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58.12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区)全部摘帽。9个贫困县(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达到1万元以上,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不愁冬季取暖,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今年1月7日自治区召开了脱贫攻坚誓师大会,1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各市、县(区)的具体任务是:银川市三年实现26746人脱贫、36个贫困村销号;石嘴山市三年实现10133人脱贫、3个贫困村销号;吴忠市三年实现150661人脱贫、168个贫困村销号,盐池县2017年摘帽,红寺堡区、同心县2018年摘帽;固原市三年实现267245人脱贫、435个贫困村销号,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2017年摘帽,原州区、西吉县2018年摘帽;中卫市三年实现118557人脱贫、152个贫困村销号,海原县2018年摘帽;农垦集团三年实现7885人脱贫、6个贫困村销号。各市县区也相继召开脱贫攻坚誓师大会,层层压实了脱贫攻坚责任。《条例》的施行,将从法律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动力和保证。

问:大家都知道,近几年国家、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扶贫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扶贫资金可能也会越来越多,请问宁夏农村扶贫开发的项目和资金将如何管理?

答:按照权力、责任、任务、资金“四到县”工作机制,将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下放到了县上,县(区)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自治区层面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规范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具体做法是:

一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扶贫、财政、发改、民委等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主管的资金范围,重点监督县(区)扶贫政策的执行、资金投向和使用管理。确保归口扶贫资金安全运行,不出问题,发挥效益。

二是坚持多部门联合监管检查机制。自2008年以来,由我办和自治区财政、发改、审计、民委、农牧、林业、农垦、残联等“九部门”,采取联合监管检查、跟踪追查、随机抽查、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县(区)加强监管工作。

三是推行第三方中介组织参与管理。聘请第三方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扶贫部门实行跟踪检查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

四是畅通举报渠道。2015年2月自治区扶贫办在全国率先开通了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受理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

经过多年实践证明,上述措施是行之有效的。今后,一是继续坚持这些好做法;二是自治区审计厅每年对各县(区)上年度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三是按照扶贫《条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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