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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2)

2016年03月24日 13:45 来源:六盘水政府网

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程序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就地就近首先建设或购置安置房,先安置,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及综合整治三种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安置房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齐全的区域。综合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加固房屋主体结构,修缮外墙,更新改造内部老旧管线,并完善道路、水、电、气、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

异地安置的,根据土地级差增减相应补偿。

按照就近原则,可将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过渡安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方案应以填写征询意见表或召开居民会议的形式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半数以上的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应组织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连续3次听证会未通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土地储备资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好中央、省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渠道,从公共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及时足额下达中央、省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入户摸底调查、项目申报、发布征收通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安置房建设、项目包装、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调查核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处置方案,开展土地收储,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指导,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配合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含安置房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报建手续;认定违法建筑。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协助棚户区改造业主单位开展融资工作,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市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协调工作由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市直融资平台公司推进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和六盘水银监分局:负责牵头协调金融信贷支持。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协助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入户摸底调查、融资、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出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的争取、安置房建设用地手续的协调办理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技术条件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协调办理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棚改办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的申报、分解;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开展督促、检查、调度;牵头组织对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相关规定且资料齐全的项目,按规定时限办结。

市发展改革委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审批权限在市级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批权限在省级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

市规划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红线图划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技术条件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涉及存量建设用地,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手续的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手续的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手续。

市人防办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符合异地建设条件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人防异地建设费手续的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导、协调县(特区、区)完成环评手续的办理。

市地税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减半计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手续的办理。

通讯、供水、供气(供暖)、广电网络及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办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开展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控制违法建设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严禁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新建、迁建、改扩建、购置和维修政府性楼堂馆所,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机建设大广场、大马路等形象工程。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问责。

第三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重大督办督查事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督办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4〕23号)加强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要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府发〔2012〕5号)废止。之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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