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1、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及重点区域的快速发展,增强城市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严格控制中心城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和调整。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城市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城市土地供应重点放在南部新区和重点功能区;除必要的公用设施配套项目、必需的城市改造整治项目和国家需要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外,城市的中心地区不再新增供应土地。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合理控制和把握南部新区交通运输用地的供应时序;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加快推进供电、教育、卫生、环卫、绿地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南部新区综合交通枢纽站前期工作,建设中心城区周边汽车客运站,适当增加市区公交车,千方百计增加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坚持安置优先,依法做好土地房屋征迁工作,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深入开展县城“三治、三增、三提升”行动,全面加强道路管网、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着力完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提升县城功能。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医药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物流服务、商务服务、旅游设施及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土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优先确保重点项目土地供应,适度超前供应南部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公用环卫设施、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比例,合理把握供地时序和规模,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合理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支持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确保各类政策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搬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
紧密跟踪市场形势,优化住宅供应方式和时序。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现阶段,亳州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率不断上升,城镇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较大压力。供地计划的编制能够促进土地集约节约的利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主要措施包括: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规模, 2015年市本级土地供应总规模控制在432.20公顷以内。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格标准,防止浪费土地。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多方面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选址方案,保障重要的能源产业及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深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广建设的节地技术和模式,科学安排各项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合理规划中心城区等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以新技术、新模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同时,注重开源节流,加强对可建设未利用地开发的引导,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缓解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市、区共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各市直单位,尽快做好实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完善土地储备开发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储备力度,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市政府对土地储备开发的监督、指导力度,适度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实现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通过政府储备开发供应,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按不低于60%比例通过政府储备开发实现供应。
2、逐步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实施工作,分阶段定期确定本行业拟安排的土地供应地块,由市国土局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强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
市国土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中期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要及时主动地与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市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工作绩效和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年度内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报市政府,纳入市政府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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