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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3)

2016年03月23日 10:55 来源:梅州政府网

第五章 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一、耕地保护

(一)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重点保护优质高产、集中连片以及具有地方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高效益、高生态价值的耕地。切实将耕地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逐级分解落实上级规划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9101公顷。

(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确保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得到有效控制。重点保护兴宁盆地、梅江盆地、石窟河沿岸等耕地较为集中的区域,确保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的落实。至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5774公顷。

(三)拓宽耕地补充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持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其他土地,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质量和改善农村尤其是城镇周边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尊重民意、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要求,实施坡度25度以下的园地山坡地改造,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至2020年,全市通过土地开发及园地山坡地改造补充耕地不低于5774公顷。

(四)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因地制宜实施土壤改良和培肥等综合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的保肥保水能力,提高耕地质量。通过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分期分批改造中低产田,进一步提高全市耕地的整体质量水平。通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把耕地质量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五)农业整治管理与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山区市优势,转变传统农业种植和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转变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山区农业生态复合农业,按照“大”(规模大、带动大)、“高”(技术水平高、产品附加值高)、“外”(外向型)、“新”(新技术、新产品)、“多”(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原则,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避免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结构向有利于耕地保护的方向调整。

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分解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到具体地块。

2、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图件和档案,设置保护标识,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做到图、表、地块和责任人相对应。

3、逐步形成梅州市人民政府为主导,梅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市农业等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4、在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基础上,预留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6964公顷,占上级规划下达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5.00%,用于规划期间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项目占用。

(二)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规划期间,以协调规划实施过程中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保护优质耕地为目标,结合梅州市各地地形地貌、耕地资源分布、经济发展等因素,参照梅州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本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对基本农田局部布局进行适当优化。

1、将部分已处于城乡建设影响范围内、土地污染较为严重、生态环境恶劣,已不具备耕作条件或耕作效益较差的地块调出。全市共调出基本农田18244公顷,主要涉及兴宁市、梅县、五华县和丰顺县等地。

2、将其他现有质量较好、耕作效益高的耕地、已经验收合格的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及高等别、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全市共调入基本农田9584公顷,主要涉及五华县、兴宁市、丰顺县和梅县等地。

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质量、连片程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46243公顷,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9279公顷及多预留的基本农田面积6964公顷。

(三)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1、积极推进各项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的实施,通过增补有机质,培肥地力等方式,加强土壤保肥保水功能,提高耕地质量。

2、根据“以建设促保护”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积极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路相通、田成方、地力高”的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3、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提高基本农田土壤质量。

(四)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与奖励机制

积极探索对基本农田保护、经营者的适度补贴,以及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及耕种、耕地违法案件处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持配合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积极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与奖励机制,提高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五)实施基本农田动态监测

以基本农田数据库、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各县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基本农田动态巡查与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利用状况,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第六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有保有压,从严从紧供应建设用地

重点保障城镇工矿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民生工程用地,严格依据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供应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所确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对不在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选址的用地除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不予批准。依据规划控制城市扩展规模和方向,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县城、中心镇发展用地以及符合广东省及梅州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地区主导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至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02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08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100公顷以内。

二、盘活存量用地、改造低效用地

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处置力度,使现有闲置用地、空闲用地和批而未用的土地得到较好利用。同时,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综合改造,实现低效用地的合理利用。

(一)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

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查清存量建设用地的现状,对各县(市、区)共211公顷的存量建设用地,有针对性地提出盘活措施,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规划期间,主要加强平远县、五华县、蕉岭县和大埔县合计65公顷空闲土地的利用;加强兴宁市、梅江区和五华县合计69公顷闲置土地的利用;加强梅县、五华县、丰顺县、梅江区、蕉岭县和大埔县共计77公顷批而未供土地的利用,从严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处置与盘活闲置土地,有效缓解建设用地需求不断膨胀的压力。

(二)推进“三旧”改造,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结合“三旧”政策,加强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力度,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城镇空间资源的整合。提高城镇、工矿用地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功能调整,改善投资环境。

三、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充分利用梅州市已认定的五个经济开发区和两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的原则,加大规划和政策的调控引导力度,合理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效应,逐步改变工矿用地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用地现状,并设置适当的投资门槛,选择符合当地发展的企业进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是提高投资强度,对达不到投资强度指标和投入产出要求的项目一律核减用地;二是开发进度控制,对所有签约项目,明确项目开工的时限和进度,超过规定时限的坚决予以收回;三是严控配套用地限度,合理确定企业辅助设施、厂区绿化的用地面积,适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四是有序开展产业转移,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产业的梯度转移,有计划地转移投资强度低、占用土地多、排放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腾出空间发展更高层次的产业。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1、严格土地征收和批次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及方案的实施管理,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批后检查和跟踪。

2、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土地集中供应、公开交易、土地登记可查询等土地公开出让制度,实现由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信息公开,使土地供应、开发、交易信息更具公正性,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以及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五、强化农村土地用地管理

1、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2、落实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3、严格土地审批,加大农村土地治理。严肃现有的土地政策,严格实行农村用地审批,贯彻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加大对违法建房的处理力度。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治理与利用,分类落实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加大村庄治理,整理闲置土地,逐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环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六、及时掌握用地信息、积极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加强对各用地单位建筑量、建筑构成等内容的动态监测,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充实土地使用资料库,及时掌握用地动态情况,迅速处理可能出现的用地浪费情况,严格控制低效用地的使用情况,防止闲置用地的出现,积极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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