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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省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3)

2016年03月21日 15:11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地上附着物、随房院地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随房院地按征地价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及随房院地,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三)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选择统筹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实际安装价格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镇(乡)、办事处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乡)、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见证,并由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安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三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签约奖励

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3万元;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1.5万元;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0.7万元。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事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安置房或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按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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