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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省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

2016年03月21日 15:11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本村农村户籍的被征收人员为补偿安置对象。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按家庭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

(二)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安置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

(三)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在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四)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五)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第二十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它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

(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计户:

(一)在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二)常住户中已分立且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和承包田地,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

(四)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安置对象的,合并计为1户;

(五)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中父母双亡、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原则上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安置的,安置和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置对象无论在本村有无房屋,均按每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统筹建设全产权安置房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每户的安置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乘以45平方米;

(二)统筹建设安置房的户型建筑面积设置为三类:一类不超过45平方米,二类不超过90平方米,三类不超过135平方米,?每户安置对象的安置房按人均45平方米标准靠档选择户型,3人以上的被安置户可在应安置总面积内组合搭配选择多户型;

(三)安置对象已婚未育,被征收住宅房屋小于人均45平方米的,在选择统筹建设安置房时,可在该户安置人口上增加1人计算安置面积,增加的安置房面积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  

(四)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安置;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计算补款;

(五)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计算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补款;

(六)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采取补助和补偿两种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具有合法手续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且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物重置价补助;

(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房屋实际用途已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部分,仍按住宅进行补偿或安置;

(八)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宅房屋的,其住宅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九)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建、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缴交;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安置房建安造价、开发成本价、市场价应在征收时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选择住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人均45平方米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一次性结算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生活安置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商业用房,安置的商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开发成本价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后,交由村民委员会统筹管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就近按应安置商业用房总面积的15%对村民委员会安置商业用房,安置的商业用房由村民委员会按开发成本价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

(二)已预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的商业用房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置;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面积不足以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建设商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止(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时间作为被征收人装修、搬家等所需时间)。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实际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属临街一进一层、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按被征收房屋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独立产权补偿安置;独立产权安置的面积超出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的,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立产权安置的面积不足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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