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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

2016年03月21日 14:22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三、严格建设用地标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行业标准。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合理测算、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对超过定额标准的用地申请,必须进行面积核减。认真按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做好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工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的有关指标要求。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论证报告,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及供应手续。

充分发挥园区产业聚集功能。统一规划建设工业园区的路、水、电、气、讯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仓储物流、行政办公、居住等配套设施,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园区建设和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向园区集中,通过产业的区域聚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以租赁、购买等方式入驻使用。对无特殊生产条件要求的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工业园区的整体容积率必须在1.0以上。

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执行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执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对向园区聚集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和超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给予最高幅度70%的出让地价优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城镇和园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办公区、公共服务区和开发区(园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商场或仓库,执行开发地下空间用地减缴、免缴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减轻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交通、服务用地压力。

认真清理盘活存量土地。加大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置力度,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用地指标明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及时将其闲置的土地调整出来安排其他合适项目,切实提高已批建设用地的利用率。抓好闲置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对生产工艺落后、耗能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低下的项目用地,积极探索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盘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要按照“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程序,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对未动工开发超过约定、规定日期但不满一年的土地应按约定征收违约金;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土地应征收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对闲置未用的建设用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回(购)储备、退地复耕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用地单位内部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空闲土地,可通过协商方式,要求用地单位将其退出,对该部分土地按取得该土地时的土地出让价格补偿。对因遇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建设、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评价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州政府每年将拿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结果,对节约集约先进县(市、区)给予奖励。同时,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安排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四、加强农村用地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用地权益。农村建设用地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有效保障,其中,按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要及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将其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结合起来,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对在实施“5个20工程”建设中完全失地并按规定落实安置保障措施的农民,可纳入小城镇建设范围,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多层住房进行集中安置。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抵押或转让。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入股等形式参与兴办企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自愿将原有宅基地退出复垦或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而购买城镇商品住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购房补贴或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标准。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秩序

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形成执法合力,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

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划、住建、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限期查办解决。对未达到土地转让法定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各级监察、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使用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批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违反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用地管控水平

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调查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将其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相互衔接起来,严格核查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采取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变更与年末变更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及时变更上图,确保土地利用变化的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产生新的违法用地。

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在实施征地前,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不按法定程序,未经被征地群众同意的,不得强行征地。要在找准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平衡点,做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两不误、相统一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征地片区价等补偿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使征地补偿标准更符合当前的土地产出水平和物价水平;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引导用地企业与被征地农民实行对口帮扶,提高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要制定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多渠道增加失地农民收入,使其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基础。

强化对征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使其明晰政策界限,消除认识误区,减少矛盾纠纷。同时,要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帮扶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涉及征地的信访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信访事项的政策规定,落实信访工作职责,把土地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环保、工信、监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以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通过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增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利用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使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各类用地需求得到有力保障、土地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如期实现。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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