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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省怀邵衡铁路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16年03月18日 15:25来源: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怀邵衡铁路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4〕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一)征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经批准确定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及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实施征补。“三改”用地和边角余地纳入用地范围,但只补不征。

(二)拆迁范围。红线范围内及压(跨)占红线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需拆迁的房屋。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主体

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市辖三区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按照包干原则、补偿标准和各项经费,分别打包给三区人民政府,由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铁路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审核。

市房产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区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资金按省市包干协议拨付至三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征拆资金专户储存、调剂使用。

第四条  征收方式

(一)土地征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红线和批准的设计变更资料,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仪器丈量,另增加2%误差系数,确认征地面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土地类别,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市政发〔2014〕5号文件计算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拆迁。市辖三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内房屋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外的实行“分散迁建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相对集中迁建安置。

第五条  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安置

市辖三区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发〔2013〕2号文件附表三(征收房屋纯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人均50m2安置。

(2)安置房购买价格。被征收人应安置的安置房面积以及超出应安置面积20%以内的安置房面积,选择小高层(17层电梯房)安置的,安置房一至六层和顶层按照1300元/ m2购买,六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20元/m2;选择多层(6层住房1层杂房)安置的,购房价格第六层为1150元/m2,第一、第五层为1200元/m2,第二、三、四层为1300元/m2;因选择最小户型仍超出20%以上的安置房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不低于2100元/m2),杂房为600元/m2。

(3)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拆迁户已选购安置房后剩余的安置面积,不够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其指标由区指挥部按800元/ m2价格进行回购。

(4)安置地点。安置房地点按照城市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安排。按建筑面积60m2、90m2、120m2、140m2左右(均含公摊面积)四种户型设计,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公布设计图为准,区指挥部负责安置地选址和详规设计。

被征收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房屋的,征收人只对其中一处房屋进行纯安置房安置,对其余房屋征收,依据市政发〔2013〕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5)选房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同一时间签订征收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后被征收人未按征收协议如期腾空交付房屋(以验收为准)的,其原选住房由征收人收回供其他房屋被征收人备选。

(6)办证费用,征收合法房屋两证齐全的,等面积部分由项目业主支付,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承担,征收合法房屋只有国土证的,办理国土证的等面积部分由项目业主支付,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承担,办理房产证由被征收人承担。项目业主在交付安置房后两年时间内为安置户办理好以上证件。

(7)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市政发〔2013〕2号文件附表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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