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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3)

2016年03月18日 15:05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扎实地做好各环节工作。

(一)明确确权范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有两种,即农户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本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机动地(耕地)、园地、农林牧渔场、“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是否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山塘、河坝、灌排机埠、渠道等属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国营农场等类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的地方,待专门性政策文件出台后再予办理。辖区内涉及军事机密等国家重点管控区域周边的农村土地,依法依规采取实地测量等措施进行确权登记。

(二)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包括土地承包台账、合同、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和承包地块、地类、地上附着物工程等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对影响登记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心中有数,拿出处理预案;处理具体问题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切实做好权属认定。在完成土地承包摸底调查、处理好现有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上,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主要依据,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等有关信息,填写承包方、发包方调查表;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地块分布图,把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清楚,把权属核实确认清楚。林权证与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存在交叉登记、重复登记的,应以《退耕还林条例》有关条款、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山林纠纷最终处理文书为依据,尊重农民意愿,依法进行登记。承包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还未确权登记的,由农户选择确权类别,签订承包合同。

(四)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补签、重签、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方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应做到登记内容完整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

(六)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里统一组织印制。

(七)建立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和资料,以县级为单位,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全省统一标准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整合农村土地大数据应用服务、耕地整理和质量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种植适宜性评价、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管理系统。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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