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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6年03月15日 15:28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 号),进一步推进漳州市特色现代农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责任机制,2015年完成漳浦县南浦乡和东山县前楼镇、其他县(市、区)各2个村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适时全面推开,2017年全市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0元补助,分年度拨付;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各级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漳政综〔2014〕74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和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的奖励补助和保障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政策咨询、对接洽谈、指导签订规范合同等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开展土地流转的信息沟通和委托流转等服务。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要自觉接受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引导流转双方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做好合同备案等工作,并可向受服务方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范本的土地流转合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鼓励和支持各地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强的地方,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可探索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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