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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石狮市元兴工业园、纺织基地、创新创业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0年03月09日 09:57 来源: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元兴工业园、纺织基地、创新创业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按照四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泉政办〔2013〕17号)和《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概况及租金标准

1.元兴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共1110间,每间面积约20m2,租金标准(按房间内配置情况)分别为:1.6元/m2·月和3.26元/m2。

2.纺织基地公租房项目,共4253间,每间面积约35m2,租金标准为:6.2元/m2·月。

3.创新创业中心公租房项目,共808间,每间面积约42m2。A-D幢租金标准为:5.50元/m2·月,E幢租金标准为:6.00元/m2·月。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标准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户口不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收入和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员工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2.获得当年度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公租房资格。

(四)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选择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对象,按照《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第十八条设定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实物配租。

(五)注册于石狮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可集体申请公租房。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体办理。由企业或用人单位审核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对配租职工的住房、收入、财产(资产)以具结的方式进行承诺,并将分配结果及具结承诺函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属我市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运行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分类保障范围,优先进行保障。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对配租职工的住房、收入、财产(资产)以具结的方式进行承诺,并将分配结果及具结承诺函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申请准备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保证明;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婚姻情况证明;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住房位置、性质、面积等),并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4.新就业职工及家庭成员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由各申请单位盖章上报。

(三)企业(单位)集体承租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统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公租房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3.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和拟分配入住人员信息情况明细表;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公租房选定产生方式

1.按照《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分工与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对象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依托泉州保障房管理系统,由相关联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保障对象,按轮候顺序确定。

2.采用企业(单位)集中承租的,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由项目单位对配租房源进行安排。

六、清退条件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二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承租人辞职不在石狮务工;

(八)承租人受到法律刑事处罚的。

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福鼎市2022年公租房申请程序怎么走?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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